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会员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员管理,根据《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会员,系指经共同市场理事会批准,在北方范围内省、直辖市、地级市经政府或政府授权部门批准组建的产权交易机构。
第三条 会员分为理事会员、会员。具有代理和辐射信息职能。

                                第二章 会籍
第四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愿意遵守共同市场章程和交易运行规则的机构,可以申请成为共同市场会员。
第五条 申请成为共同市场会员,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 申请表
(二) 理事单位推荐意见(理事会员除处)
(三) 政府部门批准设立产权交易机构文件
(四) 《营业执照》副本
(五) 章程
(六) 共同市场要求提交的其他必要文件
第六条 理事会秘书处(常设办事机构)收到全部申请材料后十日内,做出是否接纳该申请者为会员的决定。
对被接纳为会员的申请者,由理事会秘书处发出《关于同意接纳为共同市场会员批复》,并自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在共同市场有关信息网络上予以公告。
第七条 会员退出共同市场,应在三十日前提出报告,说明退会理由,经理事会批准退出。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有权优先获得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提供的企业产权收购、出让及有关政策法规信息、参加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组织举办的各类活动。
(二) 有权将本交易所(中心)的产权交易信息通过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信息网挂牌上市,进行辐射。
(三) 有权按会员双方协议规定比例获取企业成交后的交易手续费(收费依据可参照各地区原定标准)。
(四) 有选举和被选举权。
(五) 有对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工作的建议监督权。
第九条 会员义务:
(一) 加入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会员单位应指派专职联络员,以保证即时、有效、负责的联系。
(二) 负责每月按时将本地区产权出让、收购、交易信息及有关产权交易有关文件政策资料报送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秘书处。
(三) 负责对所提供的企业产权资信、法律资格及其他方面的事宜进行审查。
(四) 负责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所提供的产权信息在本地区的宣传、推介工作。
(五) 安排产权交易业务委托人到实地考查、洽谈、签约等事宜、并承担自己一方所需的全部费用。
(六) 负责产权成交后,在当地进行的有关权证变更登记代理工作。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会员单位可以在共同市场内从事下列业务:
(一) 会员可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异地企业购并、产权转让业务。
(二) 会员可向信息需求者提供有关共同市场的信息服务。

                                第四章 联络员
第十一条 联络员是指受会员法定代表人委托在共同市场内从事日常交易业务的人员。
第十二条 联系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 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三) 具有与产权交易相关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第十三条 联系员必须遵守共同市场章程和交易运行规则
第十四条 联系员在共同市场的有关产权交易行为由该会员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联系员必须在共同市场会员申请表中确定,若有变更,必须及时向共同市场秘书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共同市场理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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